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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法律專欄 | 我國第三方支付發展及相關法規之初探

林士煉(Leon)律師於4月26日,以「我國第三方支付發展及相關法規之初探」為題,對於目前臺灣與中國大陸在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發展趨勢以及臺灣在第三方支付服務上所面臨的相關法律議題進行評析。林士煉律師指出:在中國大陸,只要支付機構不是銀行,所進行的服務大致皆可通稱為第三方支付。但在臺灣,因為法令制度的關係,可區分為電子票證、電子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三個不同體系。
 
 
臺灣目前第三方支付業者只能進行代收轉付的業務(也就是不包含轉帳及儲值的業務),提供轉帳、儲值服務的機構在臺灣則稱為電子支付機構,依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億元,儲值餘額上限則為5萬元。
 
 
至於電子票證,主要可接受儲值,但不得進行轉帳功能(目前臺灣所通行的電子票證,包含悠遊卡、一卡通、icash愛金卡及有錢卡四種系統)。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定,電子票證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3億元,儲值餘額上限則為1萬元。
 
 
林士煉律師認為,臺灣的電子支付之路,落後的並不是技術,而是法令的開放程度,現行臺灣電子支付機構業者在發展上會受到阻礙,除了過去電子支付使用的普及率過低、人民取得現金的管道便利(台灣便利商店密度高,大多設有提款機供提領)外,主管機關(金管會)對於電子支付機構的發展持保守態度,以及實務與法規兩者無法接軌,也是主要問題之一,例如:依照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業者對於儲值以及代收轉付的款項,必須全部交付信託。但在實務運作上,代收轉付的金額通常停留在電子支付機構業者的時間會相當短,因此並不像儲值功能,是屬於長時間存放在電子支付機構業者這端,所以不應該以相同標準要求業者交付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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