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之織女離家記-法律事務所/台中法律事務所/西區法律事務所
織女離家記
農曆七月七日是七夕,牛郎織女見面的日子
但是!!!!!!!!
一年見一次面的夫妻感情真的可以深厚穩定嗎
今天就讓小編來告訴你關於分居是否可以聲請離婚呢
《民法》中明文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基於雙方合意,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合之關係」。
在1001條中提到「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所以夫妻同居不但是一種正常,更是法律所規範、保障之處。
但同條後段規定,夫妻之間互負同居的義務,如果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
而所謂的「正當理由」,應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及其他情事,正常夫妻之和諧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以為斷。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號判決可資參照)
然而倘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非繼續存在,自不得擅以個人主觀臆測該事由繼續存在,而拒絕履行同居。
如果沒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恐構成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的「惡意遺棄」成為離婚原因。
織女涉及到的法條為:
民法第1052條中的第1項第5款
第1052條第2項
【請參考第一篇留言處連結】
延伸出來的法律關係可能還有
民法第1001條
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所謂惡意遺棄,是指夫或妻一方不僅須有違背同居或扶養之客觀事實,且須主觀上有拒絕同居或扶養之惡意。
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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