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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遺囑無效-勝訴案例-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西區律師事務所

 

本所於3-4年前幫此案之被繼承人立代筆遺囑,遺囑已保留特留份之部分

且於代筆遺囑的宣讀過程中全程錄影,故此案原告之訴駁回

 

根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需符合下列幾點:

由立遺囑人指定3位以上之見證人。

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小提醒1:遺囑並不是只能立一份,我國民法並未規定一人只能立一份遺囑,若多份遺囑之間的內容並未矛盾牴觸,則每份遺囑都是有效,但若其中有牴觸的地方,就會以後立的遺囑為準(民法12201221)

小提醒2: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皆予以特留分,法定繼承人係以繼承之資格而享有特留分,如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權之繼承人,則無特留分權。

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如有法律上的糾紛歡迎與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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