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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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術比賽與阻卻違法事由
Oct 26 2020
你們有沒有看過學庫拉皮卡一頭金髮的律師?沒有看過的話,現在讓你們看看

Netflix上有獵人的動畫到第六季,蘇
律師邊抬腿邊用外掛四倍速把全部都看完了(好廢)

看到天空競技場的時候,大家有沒有一個疑問是,如果平常武術比賽打一打不小心把對方打傷或者打死了,有沒有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或者過失致死罪呢?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與第二百七十八條固有禁止傷害人之身體與健康之規定,然法律對於法益之保護,並非絕對,而不容許任何之侵害。在社會上有些具有正當性且富危險的活動(如球賽、拳賽、賽車‧‧‧等),往往造成傷害,不論係故意為之(如上述之拳賽,至少係間接故意),抑或過失所致,若此之傷害仍評價為具違法性,則此一並不違背社會倫理之正常活動,等於受到間接之禁止。承認「可容許危險」為一項「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乃基於參賽者認識此一活動之危險性,且同意依比賽,在一般危險情況下對身體或生命所產生之危害,


且判斷是否屬於「可容許危險」之「合理之危險」,應係指行為當時之危險情狀是否合理而言,並非以行為所造成之利益侵害結果為斷,以柔道比賽為例,比賽規則上的一些規定,是基於現實上危險係數的統計所形成行為上的抽象準則,是以參與比賽者只要係遵循比賽規則而為之行為,如仍造成法益侵害結果,皆應認符合該項比賽所允許之合理危險,而不具違法性⋯⋯
2.又所謂阻卻違法性之被害人承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①被害人捨棄的法益必須是法律所允許者;②被害人對於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必須具有處分權者;③被害人必須具有承諾能力;④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本人之自由意思;⑤承諾必須於行為前明示或從具體行為可得知;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承諾必須有所認識。



(二)本件並無阻卻違法事由:
查被告係使用
武術社團之禁招「斧刃腿」踢擊原告
,致原告受有左側腓骨移位性骨折合併踝關節脫臼,已如前述。所謂武術禁招應係雙方已約定於通常武術對練時,不得使用,自不得推定得被害人承諾。又本件未見原告有何「明示同意」被告使用斧刃腿招式,故本件並無得被害人承諾之情事,被告上開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之行為顯具有不法性。


我們可以知道,法院的見解下認為,雖然人的身體法益是不得承諾捨棄的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可是在某些社會價值判斷上可以想見並認可的情況下,例如劇烈運動的情況下,是認定若參賽者有
「遵守規則」
的情況下不小心造成的傷害,屬於「阻卻違法事由」的一種,而不具有違法性哦!


但是如果沒有遵守規則,而且還像上面那個案例使出了禁止使用的招數的話,還是會被認定沒辦法阻卻違法的喲!
那天空競技場的例子呢?顯然是屬於一種允許沒有規則、可以把人宰了也沒關係的高危險性競技比賽,所以是不能阻卻違法低!
獵人協會的人是不是有什麼特赦的權利呢
哎呀呀想太遠啦,啊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