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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產生紛爭的當事人雙方自願參與,在調解過程中由一位調解員主持程序,調解員為具有專業訓練的中立第三人, 於程序中討論雙方主張及利益需求並協助達成共識,調解程序簽定的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雙方面對面,在良好並友善的過程中,考慮雙方立場、主張及利益等進行協商,化解分歧的程序。 律師可協助討論和解條件、研擬協議書、陪同出席調解程序。分析雙方利益及立場,並提供進行協商談判之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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