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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行政救濟案件

  • 01行政救濟 —訴願

    行政救濟程序即公法上的爭議案件,分為訴願及行政訴訟。
    部分特定事件另有規定須先提起訴願先行程序始得進入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又基於訴願前置主義,部分行政訴訟需先經提起訴願駁回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先行程序:
    先向原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救濟制度,如商標法之異議程序、稅法之復查程序等。

    訴願程序:
    向原處分機關或該機關之上級機關請求審查之救濟程序,需先經提起訴願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如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02行政救濟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
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另外不須經訴願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之類型,
有確認訴訟、給付訴訟、經聽證做成之行政處分、第三人訴訟、維護公益訴訟、選舉罷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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