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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件為客戶爭取勝訴】-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西區律師事務所

 
本件對造以每月有領到公司給付的薪水並且有擔任職務為由主張客戶應給付資遣費。然而雙方是否具有僱傭關係,除了判斷報酬與勞動本身是否具有對價外,實務上目前也從【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組織上從屬性】等特徵,綜合判斷作為認定勞動契約的依據:
 
【人格上從屬性】:指勞工對於自己工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且對於雇主工作上之指揮監督有服從之義務。
【經濟上從屬性】:指勞工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亦即勞工不是為自己之營業而勞動,而是從屬於雇主,為雇主之目的而勞動。
【組織上從屬性】:指勞工納入事業單位之組織體系,而須透過同僚分工始得完成工作。
 
法院以及行政機關,不會因為契約名稱或形式上載明是勞動契約,就認定雙方具有僱傭關係,仍需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綜合判斷。
 
另外,粉絲朋友也可自行上網搜尋勞動部訂定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提供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參考。
如果符合的檢核項目越多,越可合理推論契約屬性趨近於勞動契約唷,但仍然需視整體契約內容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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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士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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